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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平价转让被补缴个人所得税

某老板两年前以公司注册实缴资本100万元平价转让20%的股权,计20万元,最近被税务局要求补缴20%个人所得税。原因是两年前公司财务报表有未分配的利润,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,导致平价转让股权价格过低而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。

[举例]假设转让时:
注册资本/实收资本:100万元
净资产(所有者权益):150万元(其中包含50万元未分配利润)
转让比例:20%
平价转让价格:100万 × 20% = 20万元
税务局核定:
公允价值 = 150万 × 20% = 30万元
应纳税所得额 = 30万元 - 20万元 = 10万元
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= 10万元 × 20% = 2万元
税务局追缴的依据: 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):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四条办法规定。

正确的申报时点: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,扣缴义务人(受让方)或纳税人(转让方)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
也就是说,这笔税款应该在两年前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次月15日内就申报缴纳。

税务局现在要求补缴,是因为他们认为当时申报的转让收入(平价20万)明显偏低,需要按核定的公允价值重新计算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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